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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文旅規文〔2023〕3號

    各設區市文旅局,平潭綜合實驗區旅游文體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2023年福建省文旅經濟發展大會精神,加快推進文化產業轉型升級,深化文旅創新融合發展,培育壯大文旅經濟市場主體,提升福建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建設水平,規范示范基地命名和管理工作,更好發揮示范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我廳制定了《福建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      

    2023年6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福建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建設水平,規范示范基地命名和管理工作,更好發揮示范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示范基地,是指經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命名的,具有代表性文化特色,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具有較強實力和行業影響力,在推動文化業態優化升級、促進文化產業創新發展等方面具有引領示范作用的企業。

    第三條 示范基地建設管理工作遵循“統籌規劃、擇優命名、動態管理、突出示范”的原則,堅持高水平建設、高標準管理、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示范基地命名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并兼顧區域平衡和行業平衡,原則上每兩年評選一次,視情增設評選。

        第五條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依據本辦法統籌示范基地的命名、建設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產業發展處具體負責。

    第二章 申報與命名

    第六條 示范基地采取擇優遴選方式進行命名。由企業自愿提出申請,經設區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初核、推薦,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評審等程序,從中擇優遴選若干企業命名為示范基地。

    第七條 申報示范基地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福建省注冊設立滿2年,以演藝、娛樂、動漫、創意設計、數字文化、藝術品、工藝美術、文化會展、文化裝備制造、文化投資運營等文化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為主營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文化產業政策的要求。

    (二)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企業發展符合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符合國家相關產業規劃要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

    (三)具有較強實力,經營狀況良好,發展水平居于文化行業同類別企業前列,最近2年營業收入增速高于文化行業同類別規模以上文化企業平均水平,其中主營業務收入占營業收入比重在60%以上;

    (四)創新能力突出,在發展特色文化產業、推動業態優化升級、加快文化科技創新應用、促進產業融合發展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具有較強行業影響力和示范帶動性;

    (五)有一支較強的管理團隊和行之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社會責任感較強,具有創新精神和開拓能力。

    (六)經營管理規范,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信用、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

    (七)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近2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及其他方面未發生違法違規問題或者負面社會影響事件;

    (八)已是市級文化產業示范基地或者市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重點培育的企業。

    第八條 申報示范基地的企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的基本情況,包括成立時間、主營業務、主要產品和服務、從業人數等方面情況;

    (二)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及所取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包括在內容、技術、模式、業態、體制機制創新等方面的業績;

    (三)企業的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四)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企業最近2年經會計律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

    (六)開戶銀行提供的資信證明;

    (七)申報通知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申報材料必須實事求是,如發現弄虛作假行為,將取消申報企業資格并推送相關部門予以追責。

    第十條 示范基地申報命名遵循下列程序:

    (一)印發申報通知。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原則上每兩年組織開展一次示范基地申報評選工作,公開發布申報通知,明確工作要求。

    (二)組織申報推薦。各設區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內符合基本條件的企業開展示范基地申報工作并進行初審,擇優向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推薦;省屬文化企業報經主管部門同意后直接向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申報。

    (三)開展評審命名。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根據初審的材料及實地考察情況組織專家評審,提出評審意見,確定擬命名示范基地名單,報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廳務會審議通過后,在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命名并向全省通報,同時向入選企業授予“福建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牌匾。

    第三章 示范與支持

    第十二條 示范基地獲得命名后,示范期為3年,自獲得命名之日起計算。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對示范期即將到期的示范基地開展復核,通過復核的,保留命名并重新計算示范期;未通過復核的,自行撤銷其命名。

    第十三條 示范基地要堅持規范經營、創新發展,提供更多優質文化產品和服務,持續推進內容創新、業態創新、技術創新和發展模式創新,不斷增強自身發展質量效益與核心競爭力,在帶動提升行業發展水平、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加強國際合作、深化產教融合等方面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十四條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及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對示范基地提供多種形式的支持與服務,支持示范基地不斷推動文化內容形式、傳播手段創新;推進文化與科技融合發展,提高產品研發和原創能力;合理利用獨有文化資源,發展特色文化產業;推動文化產業賦能鄉村振興和融入城市更新;提升核心競爭力,發展特色文化出口貿易;深化文化與旅游融合發展,大力發展文旅經濟等。

    第十五條 支持示范基地申報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和園區;支持示范基地申報國家、省級相關專項扶持和財政資金獎補計劃。

    第十六條 支持示范基地創建國家、省級相關品牌。建立示范基地聯系機制,為示范基地搭建交流合作平臺,提供經驗交流、相互觀摩、參展促銷等便利條件。鼓勵示范基地參加文化和旅游部門主辦(支持)的各類文化和旅游產業展會和市場推介活動等。

    第十七條 支持示范基地加快發展,鼓勵示范基地內的優秀人才依照有關規定申報國家和省級人才工程、計劃或有關資格評定,參加文化和旅游部門組織的各類人才扶持計劃或培訓活動。

    第十八條 鼓勵并支持各類文化產業協會或行業組織搭建信息橋梁和服務平臺,發揮中介作用,引導示范基地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示范基地實行動態管理。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以直接考察和委托設區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相關行業組織考察相結合的方式不定期對示范基地進行巡檢評估,總結推廣示范基地建設發展過程中的典型經驗做法,對存在有關問題的予以警示或者撤銷命名。

    第二十條 示范基地應于每年1月以書面形式向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報送上一年度發展情況,形成福建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基本情況綜合年報。

    第二十一條 示范基地的企業名稱、控股股東、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完成之日起1個月內,經設區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報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備案。

    第二十二條 示范基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對其予以警示:

    (一)產品和服務內容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主要經濟指標明顯低于所屬行業平均水平的;

    (三)被認定侵害其他企業或者公眾合法權益的;

    (四)未按規定報送年度發展報告的;

    (五)未按規定對有關調整事項進行備案的;

    (六)被認定為輕微失信主體或者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第二十三條 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撤銷其命名:

    (一)有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行為,或者造成重大負面社會影響的;

    (二)不再以文化產業為主導產業、主營業務的;

    (三)無特殊理由連續停止經營1年以上或是依法解散、清算的;

    (四)受到警示后,相關情形在一年內未得到改善的;

    (五)有重大安全生產、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發生較大及以上等級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的;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或者有其他影響示范性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七)涉及財務、經營指標弄虛作假的,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保持示范基地稱號的;

    (八)其他應當予以撤銷命名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示范基地被撤銷命名的,不得繼續使用示范基地稱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4年8月5日發布的《福建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評選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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