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貫徹落實黨的文物工作方針、政策,執行國家文物法律法規。組織文物資源資產調查。參與起草文物保護利用地方性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并負責督促檢查。擬訂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 協調和指導文物保護工作,履行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依法組織查處文物違法的重大案件,協同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三) 負責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的監督工作,協同相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和歷史建筑保護與管理的具體工作。
(四) 組織、協調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指導、監督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文物保護維修和合理利用等工作。承擔確定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有關工作。
(五) 負責推動完善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擬訂文物和博物館公共資源共享規劃并推動實施,指導文物和博物館的業務工作,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
(六) 依法承擔文物和博物館有關審核、審批事務及相關資質資格認定的管理工作。
(七) 組織、指導文物保護利用的科研與宣傳工作,擬訂文物和博物館有關人才隊伍建設規劃。
(八) 編制文物和博物館科技、信息化、標準化的規劃并推動落實,組織開展重大文物保護科技創新工程,促進文物保護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
(九) 開展文物領域和博物館對外及對臺港澳的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 依法承擔文物、博物館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十一) 完成省委和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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